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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彰化一名35歲的林姓焊接工,離婚多年,有一對10多歲的子女,半年前工作受傷,養傷沒工作缺錢,跟地下錢莊借錢卻還不出利息被逼債,竟然跑去搶劫,犯下搶奪罪。男子店家門口停下機車往旁邊走去,在提款機旁觀望假裝領錢,其實注意這名黃帽子的女子,提領的現金吐鈔了沒有,女子還來不及把鈔票收好,背後伸過來一隻手搶走5千元。警方:「提款了5千塊就搶走了。」男子搶了錢拔腿就跑,跑到機車旁猶豫了一下,放棄騎車繼續跑,被害人跟路人在後面追,他彎進去巷子擺脫追兵,又折返走入寺廟,之後才又走出來。警方:「穿著的外套跟外面的長褲隨手丟棄,他隨後就穿著短袖的上衣跟短褲。」他預謀犯案變裝躲避查緝,但是警方追蹤,從機車車牌找上門,35歲的林姓男子坦承犯案,說是地下錢莊逼的。記者vs.嫌犯:「我被錢莊逼啦。」林姓男子多年前離婚,打零工撫養一對10多歲的子女,他說半年前焊接的時候受傷,後來又摔傷、腿部無力,無法工作找上地下錢莊。記者vs.嫌犯:「腳受傷嗎?對,所以才沒辦法工作。」嫌犯的父母親幫忙照料孩子,沒想到他缺錢硬撐,還跟地下錢莊借錢,他跟警方表示,先借了4萬,陸續還了3、4萬利息還不完,又借3萬還掉之前部分借款,但是10天就要付10%的利息,這次因為被追討3000元利息和1萬前債,實在還不起。彰化分局偵查隊長鐘振邦:「小孩子的撫養問題及家裡經濟的情形,他有陸續跟地下錢莊借貸一些金錢。」60多歲的父母親以為他跟朋友借錢,哪知道他走錯第一步找上地下錢莊,被逼急了又錯第二步去搶劫,犯下6個月以上、5年以下的搶奪罪,老人家掏老本要幫忙還債,只盼兒子改過自新;警方另案追查重利地下錢莊。

    新聞出處:http://news.tvbs.com.tw/local/7714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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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議員質詢遭恐嚇 鄭文燦:查明依法處理

    (中央社記者邱俊欽桃園6日電)桃園市政府客家事務局長蔣絜安在市議會備詢時,被議員請出議場。有網友貼文批評「那些議員的人頭要定了」引發爭議,桃園市長鄭文燦今天要求查明恐嚇訊息,依法處理。

    蔣絜安昨天在桃園市議會備詢時,兩度被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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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國民黨籍的桃園市議員林正峰、劉茂群請出議場。議員認為蔣絜安不打招呼,高高在上,另外,局內員工人事不穩定,個人領導風格有問題。

    蔣絜安則表示,她是在莫名其妙的情況下被請出議事堂,希望議員回歸理性問政,勿流於個人好惡和族群偏見。

    部分支持蔣絜安的網友紛紛在臉書上發言表達支持,其中有人貼出「欺負客家人死路一條,那些議員的人頭要定了」的字眼,引發劉茂群的不滿,並以威脅人身安全之虞,要求警方處理。

    桃園市政府新聞處長張惇涵轉述鄭文燦的看法表示,無論各界如何評價,議員的言論自由及人身安全都應該受到保障;要求警方查明恐嚇訊息來源,依法處理。

    鄭文燦認為府會之間良好的互動是市政進步的基礎,責成政務官多溝通,但也呼籲府會互動回到議事規範的正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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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周泓旭今被判刑1年2個月。(圖/記者黃克翔攝,下同)

    記者張曼蘋/台北報導

    曾來台念政大碩士班的29歲陸生周泓旭涉共諜案,今年7月遭檢方起訴。台北地院今宣判,違反國家安全法判處有期徒刑1年2個月。周男在偵查時坦承犯行,但審理時卻翻供「調查局人員利誘我對自由渴求的心理,叫我認罪」。台北地院傳喚相關證人後,認定周泓旭偵訊過程並未受到任何利誘,全程也均有其辯護人陪同,自白內容更非在違反其自由意志下陳述。

    判決指出,被告周泓旭雖於檢調偵查時坦承全部犯行,但在法院審理時卻翻供,辯稱「我覺得調查局人員是利誘我對於自由渴求的心理叫我認罪。」周選任辯護人則主張,周泓旭是為了追求自由所以才聽調查局人員的話,並不是出於周泓旭本人的意願,周因而誤信偵查中林律師的話而自白犯罪。

    合議庭傳喚相關證人包括調查局人員及周泓旭偵查中之林姓辯護律師,認定周泓旭於偵訊過程並未受到任何不正之利誘,全程均選任辯護人陪同,足以提供法律上之意見及相關諮詢,全部自白內容均為與律師分析討論後所為,因此並未違反其自由意志,且根據周泓旭自白、檢舉人證詞、雙方間談話過程錄音譯文、自周泓旭身上扣得大陸籍李姓人員名片及法務部調查局、國家安全局相關函文等證據,認定周有為上開犯行。

    周泓旭雖辯稱「我對檢舉人說這些話都是吹噓的,是被他設局陷害」等語,但合議庭詳閱雙方談話過程錄音譯文,發現周泓旭告知檢舉人為大陸地區官員工作內容、每季約1萬美元左右報酬等,細節事項均都能夠清楚交代,顯非胡謅吹牛之情節,況這些訊息內容都是周泓旭主動告知,因此明顯非其故意設局誣陷被告。

    台北地院審理後,認為周泓旭為獲取報酬,明知海峽兩岸關係特殊,彼此間在國際上尚屬敵對,且大陸地區黨務機關人員為吸收、招攬我國政府人員發展組織,竟欲引介我國政府人員與大陸地區人士接觸,對我國國家安全危害非低,不過周泓旭行為僅構成未遂,因此依法得減輕其刑,另周於偵查中自白,依國家安全法第5條之1第4項之規定,得再減輕其刑,因此判處有期徒刑1年2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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